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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運作是否有效率,決定了公司治理的成敗。根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每年宜就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量、同儕評鑑、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而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的《OO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第三條也說明:「董事會績效評估的執行,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董事會內部及外部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新版公司治理藍圖 (2018-2020)」曾將「有效發揮董事職能」列為五大計畫項目之一,並提出下列四項具體措施:強化董事會之監督功能、促進董監薪酬合理訂定、增加對董事之支援,以提升董事會效能、以及強化內部稽核之獨立性。
本協進會以提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治理效能為宗旨,因而以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所提出之目標為依據,制定出「董事會績效評估指標」之問卷,以作為「董事會績效外部評估服務」之基礎。
請點此下載:董事會績效評估簡介
請點此下載:臺灣董事會績效協進會協進會簡介
請點此下載:董事會績效評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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